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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署就个人破产/公司清盘服务所扮演的角色,是确保香港能够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高质素破产/清盘服务,而有关法例亦能配合香港站于主要金融中心前列位置的目标。
破产管理署由三个主部组成,分别为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及财务部。三部的主要功能如下:
当法院及债权人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为受託人或清盘人时,提供破产/清盘管理服务,把无力偿债公司及破产人的资产变现、调查及商定债权人的申索;分发收益
担任小额个案的受託人或清盘人,作为最后解决 ...
调查破产人和无力偿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的资产负债状况,向法院报告公司经营失败的原因,以及就触犯无力偿债罪行的人士提出检控
监察私营机构专业人员的行为操守、把变现资产所得的款项投资、审核帐目及调查针对清盘人及受託人的投诉
检讨与无力偿债问题有关的法律、政策及程序和提出修订建议,并与处理无力偿债事宜的国际机构保持联繫
为涉及无力偿债问题的其他 ... 部门及法定团体提供支援
破产以外的另一选择 – 个人自愿安排1. 问 : 除破产外,还有没有其他选择? 答 : 有,债务人可以选择个人自愿安排。个人自愿安排是《破产条例》项下的一项正式程序,为债务人提供一个破产以外的选择。债务人可以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还款建议。如获批准,所有债权人便会受到法律约束。 2. 问 : 个人自愿安排有什么优点? 答 : (a) 债务人可以避免背负破产的污名。他/她将不受《破产条例》及其他条例的法律限制而可以保住其工作/职业。(b) 对债权人来说,以自愿安排与破产比较,他们可望取得较多还款,因为有较大诱因吸引债务人还债。
提交破产呈请书的程序3. 问 : 甚么是债务人提交破产呈请书的准则? 答 : 如果债务人拟提交破产呈请书,他/她必须使法院信纳他/她是无能力偿还其债务。 4. 问 : 债务人提交破产呈请书要花费多少? 答 : 债务人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一笔8,650元的款项, 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託人)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和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费用1,045元。 5. 问 : 提交债务人破产呈请有甚么程序? 答 : 有关的程序是:-
(a) 填妥《债务人破产呈请书(破产(表格)规则的表格3)》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 书(债务人呈请) (破产(表格)规则的表格28c)》。这些表格已印制在《 债务人破产呈请程序简介》内,该简介可用以下 ... 获取,费用为每本10元:- (i) 致电 ... 新闻处刊物销售小组订购( ... : 2537 1910) (ii) 进入网上( ... 书店)选购各类刊物
(b) 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一笔8,650元的款项,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託人)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c) 就破产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分别办理见证和宣誓手续。 (d) 前往高等法院登记处:- (i) 缴付法庭费用1,045元; (ii) 就破产呈请订定聆讯日期;和 (iii) 提交破产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e) 在完成上述程序 (d) (iii) 后立即向破产管理署署长递交一份破产呈请书的盖印副本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副本。
6. 问 : 如果债务人无能力支付提交破产呈请书的费用,该怎么办? 答 : (a) 债务人提交破产呈请书,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一笔8,650元的款项,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託人)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根据破产条例此按金不能减免,债务人并须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费用1,045元。 (b) 债权人亦可针对债务人提交破产呈请书。债权人提交破产呈请书,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一笔$12,150的款项, 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託人)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和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费用1,045元。
破产的影响7. 问 : 破产呈请书一经提交,会否在报章上刊登广告? 答 : 破产管理署署长不会就已提交的破产呈请书刊登广告。在颁布破产令后,破产管理署署长会就有关的破产令在宪报和两份报章(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上刊登广告。 8. 问 : 受託人会否通知破产人的僱主? 答 : (a) 如果破产人在私营机构工作,受託人不会接触其僱主,除非受託人在调查和评估过程中认为有此需要。 (b) 如果破产人是公务员,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59条,破产管理署署长必须通知破产人所属部门的部门主任秘书、公务员事务局和库务署。
9. 问 : 破产是否会影响破产人在若干行业的受僱情况? 答 : (a) 破产人或许不能在某些行业执业,例如律师、地产代理、证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当事人应该谘询有关专业团体,求取进一步的资料。 (b) 根据《银行业条例》,在银行界工作的破产人须通知他/她的僱主。 (c) 至于在其他业界工作的破产人,当事人应该审查他/她的僱佣合约或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规定。 10. 问 : 破产管理署的职员是否会前往破产人的居所进行检查? 答 : 根据法例,破产管理署署长有权这样做,他也会在有需要时这样做。
11. 问 : 破产人是否必须还债?有关方面会如何处理其资产和收入? 答 : 原则上,破产人的债项须由他/她的资产和收入摊还。因此,破产人必须在法院颁布破产令后,立即把他/她所有的资产(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资产)交予受託人。他/她也必须通知受託人其收入。受託人在考虑过破产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后,便会把他/她的资产和收入的结馀分发给各债权人,偿还债项。 12. 问 : 破产人可否乘搭的士? 答 :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破产人不应该乘搭的士。